對于養老保險,我們大多數人都知道,它是為我們養老做準備,但是卻不是真正的懂養老保險,下面通過一則養老保險繳納案例分析,讓你更加地了解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繳納案例分析
江蘇省通州市的一家水利器材供應站(下稱水利站)系市水利局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1978年2月,王韶康(農村戶口)與市水利站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王韶康在水利站從事水手工作,勞動用工性質為臨時工。1996年4月17日,水利站與王韶康解除了勞動合同,并一次性支付給王韶康經濟補助4236元。此前,水利站為王韶康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南通分公司投保了商業保險性質的養老保險,并每月從王韶康的工資中代扣人民幣1元繳納保費。2004年5月,王韶康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補繳養老保險費提出仲裁申訴,仲裁庭以申訴人王韶康超過法定申請仲裁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王韶康起訴到一審法院,要求水利站為其補繳養老保險金,并在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水利站認為,1996年4月17日,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時,其已支付了王韶康經濟補助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王韶康超過法定時效為由不予受理,王已喪失勝訴權。因王韶康系村戶口的臨時工,根據當時的政策,王韶康不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范圍內,故王韶康所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2001年4月13日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臨時性用工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有關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在國家沒有統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之前,臨時性用工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符合當時政策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按照規定參加企業的養老保險,但對兩者都不具有強制性。因此,當時水利站未給王韶康辦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并沒有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水利站為王韶康在保險公司辦理的養老金保險,根據保險機構的性質和有關部門的認定,應屬于商業養老保險,與王韶康所主張的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是不同性質的兩種保險。故王韶康所訴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疇。判決駁回了王韶康的訴訟請求。
王韶康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水利站與王韶康解除勞動關系之前,按當時政策規定,王韶康沒有納入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因此,王韶康提出要求水利站為其補繳養老保險金無法律依據。保險公司的商業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險性質不同,且王韶康在時隔8年后提出勞動保險糾紛爭議,確屬超過了訴訟時效。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養老保險的作用有哪些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于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于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后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養老保險對于我們每個人都很重要,基本上每個人都會為自己投保一份養老保險,不管是社會養老保險,還是商業養老保險,都是同等的重要。